(2015)马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周仰峰与福州市马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二人要求撤销劳动保障监察员资格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马行初字第16号起诉人周仰峰,男,汉族,1964年12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起诉人周仰峰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2011年1月25日其向福州市马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于2011年3月1日作出榕开人劳监不字(2011)3号《劳动监察不予受理投诉通知书》,其不服该通知书的不予受理决定,向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榕马政行复(2011)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撤销了福州市马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决定。福州市马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该决定书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了榕开劳监撤字(2011)1号《劳动监察投诉案件处理结果通知书》,其不服《劳动监察投诉案件处理结果通知书》,于2011年10月9日向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福州市马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马尾区人民法院递交的证据材料中包含2011年8月16日的《调查笔录》等材料。这些证据材料证明:林修平、林峰、林超岚这三位是福州市马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办理其投诉案件的承办人;林修平是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在林修平、林峰、林超岚这三位制作的《调查笔录》中仅登记了号码为13-210105和13-J10059两本劳动保障监察证。周仰峰对林修平、林超岚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对林修平的主办监察员资格、对林峰的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资格有疑义,认为林修平、林峰、林超岚这三位都没有各自相应的执法资格证书,却违法参与了其投诉案件的处理工作,并认为福州市马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疏于管理,造成其权益尽失,故以福州市马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1、判令福州市马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撤销免去林修平劳动保障主办监察员资格,解除对林修平、林超岚两人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聘任,收回林修平、林超岚两人的劳动保障监察证和胸牌,解除对林峰的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聘任,收回林峰的兼职劳动保障监察证和胸牌;2、判令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法注销林修平、林超岚两人的劳动保障监察证件,林峰的兼职劳动保障监察证件;3、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是经过考试,合格后予以录用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起诉人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免去劳动保障监察员资格、解除聘任、收回证件胸牌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周仰峰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魏丽华审判员 李 丹审判员 王佳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晓兰附:本裁判文书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