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渠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郭某珍与王某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珍,王某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233号原告郭某珍,女,汉族,生于1982年10月25日。委托代理人潘高锋,四川竞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海,男,汉族,生于1982年5月25日。原告郭某珍与被告王某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珍及其委托代理人潘高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海经本院公告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珍诉称,1999年7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2000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9月23日生育子王某京。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良好感情基础,性格差异较大,加之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殴打原告。原、被告于2007年12月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应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折抵抚养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户籍证明。拟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情况。2、婚姻登记档案资料。拟证明原、被告于2002年4月20日登记结婚。3、渠县人民法院(2011)达渠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该判决书认定生育一子、分居生活、判决不准离婚等情况。4、证人蒋某珍、张某利、张某华、李某、杨某红的证言。拟证明原、被告于2007年开始夫妻不和、分居生活及渠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一人生活,与被告无联系,夫妻关系并无改善。5、通江县欧亿宾馆的证明一份。拟证明原告于2012年2月一直在此打工,与被告无任何联系,被告也未曾去过。被告未答辩未举证,亦未出庭应诉。经审查证据,原告提交的第1、2、3号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证据,应综合认定。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综合认定如下案件事实:1999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9月23日生育子王某京。2002年4月20日在渠县汇东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2011年10月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差异常发生争吵,自2007年12月开始分居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1年11月2日本院作出(2011)达渠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双方仍分居互不尽夫妻义务。2015年1月原告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9年7月相识,2002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婚姻法》保护。现原告提出离婚诉讼,其主张应当符合《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才能得到本院的支持。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的规定,原、被告于2011年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本应珍惜夫妻感情,维系家庭关系,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双方长期分居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符合《婚姻法》的规定,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和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婚生子王某京随被告生活多年,由被告抚育为宜,但原告应当负担必要的抚育费,酌情确定每月200元。原告要求以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折抵抚养费的请求,因未提供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如以后有证据证明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郭某珍与被告王某海离婚;二、婚生子王某京由被告王某海直接抚养,原告郭某珍从2015年6月起每月给付王某京生活费200元至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郭某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志和代理审判员 杨小奎人民陪审员 朱长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玉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