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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民特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唐某某要求宣告任云芳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射洪民特字第03号申请人唐某某,男,生于2002年12月21日,汉族,重庆市荣昌县双河镇居民。法定代理人唐天平,系唐某某姑妈,生于1972年8月22日,汉族,重庆市荣昌县双河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建兰,系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唐某某要求宣告任云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唐某某诉称,我与任云芳系母子关系。任云芳于2011年1月10日外出务工,与我失去联系。后经多方找寻无果,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特向法院申请宣告任云芳失踪。经查,任云芳,女,生于1976年1月1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双溪乡居民。与申请人唐某某系母子关系。2000年左右,任云芳告诉其兄任云江外出务工,此后便与任云江失去联系,任云芳于2001年随唐天富到重庆市荣昌县双河镇居住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于2002年12月21日生育一子唐某某。2011年1月10日唐天富因病死亡,不久任云芳从重庆市荣昌县双河镇外出,后与唐某某失去联系。2015年1月21日重庆市荣昌县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唐某某姑妈唐天平为其监护人。申请人唐某某及其指定监护人唐天平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宣告任云芳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任云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任云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任云芳于2000年左右从四川省射洪县离开便与其兄任云江失去联系,后在2011年1月10日从重庆市荣昌县外出,至今已经四年多未与申请人唐某某及家人联系,其下落不明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唐某某申请宣告任云芳失踪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任云芳为失踪人;二、指定任云芳之兄任云江为失踪人任云芳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陆雨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