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新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蔡某与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陈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339号原告蔡某。被告陈某。本院受理原告蔡某与被告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1元,减半收取385.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聂道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景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