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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新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蔡某与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陈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339号原告蔡某。被告陈某。本院受理原告蔡某与被告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1元,减半收取385.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聂道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景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