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47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陶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刘继德代理审判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邢社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翠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