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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中法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濮阳市天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齐文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濮阳市天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齐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濮中法执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濮阳市天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恩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晓光,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齐文峰,男,住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执行濮阳市天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齐文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濮阳市天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濮阳市天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凌燕审 判 员  蔡晓军代理审判员  杨庆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