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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民一(民)特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姚甲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虹民一(民)特字第46号申请人姚甲。被申请人姚乙。申请人姚甲要求宣告姚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姚甲诉称:自己与被申请人姚乙系同胞姐弟。被申请人姚乙因患XXX疾病长年入住医院治疗。现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姚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姚乙患XXXX症,2009年领取残疾证,记载其有XXX残疾。2010年6月5日入住上海康平医院治疗至今。该医院于2015年5月20日出具诊疗意见书,称其患XXXX症,性格孤僻,情感淡漠,意志要求减退,时有自言自语和冲动行为。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姚乙患精神分裂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故申请人姚甲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姚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姚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妮附:相关法律条文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