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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03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江苏兴盛化工有限公司与南通华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鑫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兴盛化工有限公司,南通华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鑫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0337-2号原告江苏兴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洋口化学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余振泉,董事长。被告南通华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鑫泉分公司,住所地通州区平潮镇九圩港村。负责人汤桂泉。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兴盛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华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鑫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兴盛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兴盛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兴盛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56元,保全费420元,合计人民币776元,由原告江苏兴盛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琳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