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高胜与孟琴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胜,孟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高胜,女,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孟琴,女,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高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都江民初字第19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孟琴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高胜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96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00元,执行费1357元。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4万元,余款571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并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判决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96000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孟琴已履行4万元,尚欠申请执行人高胜56000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00元,执行费1357元。二、终结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维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