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惠珍与黄春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惠珍,黄春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226号原告张惠珍,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川县,个体。被告黄春林,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川县,个体。原告张惠珍诉被告黄春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由审判员杜权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惠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春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惠珍诉称,原告与被告的连襟在2010年3月份给被告黄春林位于金三角的三层修理部及后院的一间房屋及一间大房安装水暖和彩钢房顶,施工约两个月。经原告与被告在2010年9月17日结算安装费为19000元,后被告给付了他连襟8000元,欠原告的11000元,无钱给付,被告便写下欠据一张,约定等县里给保证金后支付原告安装费,就这样拖了下来,但后来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原告安装费,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春林支付原告安装费1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黄春林未作答辩。原告举证出示欠条一张,证明被告黄春林欠原告水暖安装费11000元。被告黄春林无证据。本院认证意见,原告张惠珍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惠珍与被告的连襟一起在2010年3月给被告黄春林位于金三角的三层修理部及后院的房屋及一间大房安装水暖及彩钢房顶,施工两个月左右,2010年9月17日经原告与被告双方结算安装费共计19000元,被告支付其连襟8000元安装费,原告的11000元安装费因暂时没钱没有支付,当天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约定在县里支付其保证金后再支付原告,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支付原告安装费11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张惠珍与被告黄春林签订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张惠珍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黄春林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被告黄春林应依约支付原告张惠珍安装费。故对原告张惠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黄春林支付原告张惠珍水暖及彩钢房顶的安装费11000元,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黄春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杜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