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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3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彭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872号原告彭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彭某承担(已纳清)。审判员  汤启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