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何明瑞与高兴会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瑞,高兴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142号原告何明瑞。被告高兴会。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瑞与被告高兴会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光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曙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