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017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友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威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