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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017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友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威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