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武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甲,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0号原告:武某甲。被告:彭某某,现下落不明。原告武某甲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某甲诉称,被告迷信东方闪电邪教十几年经屡次劝说不改,被告现已离家出走。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彭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武某甲与被告彭某某于198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武某乙。原、被告均系初婚。原告曾于2014年诉至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此次为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此次,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提供淄博高新区四宝山街道办事处榆林村及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四宝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主张被告因迷信东方闪电教于2013年4月9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甲与被告彭某某结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另外被告于2013年4月9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其与原告分居已经超过两年,本院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准许。由于被告现下落不明原、被告的夫妻财产情况无法查清,待被告出现或原、被告夫妻财产可以查清后,双方可就财产问题另行处理。被告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武某甲与被告彭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槐 燕审 判 员 闫 晓人民陪审员 耿亚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桑成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