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商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江苏中汽天元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李超、张利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汽天元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李超,张利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初字第00387号原告江苏中汽天元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西大街146号1幢东楼三层。法定代表人丁剑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超,无职业。被告张利萍(系李超妻子),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汽天元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超、张利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中汽天元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24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姚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