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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薛源与王连胜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源,王连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701号申请执行人薛源。被执行人王连胜。申请执行人薛源与被执行人王连胜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连胜应给付申请人薛源押金1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2万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有利审判员  朱 钢审判员  刘俊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全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