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薛源与王连胜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源,王连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701号申请执行人薛源。被执行人王连胜。申请执行人薛源与被执行人王连胜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连胜应给付申请人薛源押金1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2万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有利审判员 朱 钢审判员 刘俊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全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