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桂生与张贤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生,张贤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344号原告杨桂生,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郑震海,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彦根,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贤文,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彦根到庭,被告张贤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00000元;2.被告承担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清偿欠款之日止(暂计至2014年9月21日)之利息人民币6664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贤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桂生欠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5月2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杨桂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3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本院收取1816.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 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乐艺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