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剑锋诉刘卫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936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86年1月21日生,住汝州市。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87年6月24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庭向原告刘某依法送达到庭传票,定于2015年5月20日上午9时到庭,原告刘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剑锋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剑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车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亚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