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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剑锋诉刘卫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936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86年1月21日生,住汝州市。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87年6月24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庭向原告刘某依法送达到庭传票,定于2015年5月20日上午9时到庭,原告刘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剑锋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剑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车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亚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