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2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陈万喜与卫东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喜,卫东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2223号原告陈万喜,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卫东,男,1970年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万喜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春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