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执民字第8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湖州嘉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钟丽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湖州嘉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钟丽文,王文中,钟宇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长执民字第861-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法定代表人:蔡建军。被执行人湖州嘉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丽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钟丽文。被执行人王文中。被执行人钟宇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长商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7日以(2014)湖长商初字第659号民事裁定书分别查封了被执行人钟丽文所有的位于湖州市吴兴区嘉业阳光城嘉兰苑19幢1单元501室、湖州市在水一方家园22幢A座与被执行人钟宇虹所有的位于湖州市在水一方家园22幢B座,并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湖州嘉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钟丽文、王文中、钟宇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钟丽文所有的位于湖州市吴兴区嘉业阳光城嘉兰苑19幢1单元501室(产权证号:0101525**)、湖州市在水一方家园22幢A座(产权证号:1101321**)与被执行人钟宇虹所有的位于湖州市在水一方家园22幢B座房产(产权证号:11××0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姒国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