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禚建波与陈维忠、赵月华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禚建波,陈维忠,赵月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胶南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0180号原告禚建波。被告陈维忠。被告赵月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胶南支公司。原告诉称,2015年4月9日,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被告陈维忠驾驶的鲁B×××××相撞,致原告受伤。现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经查询鲁B×××××承保单位非本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胶南支公司,故原告起诉的主体有误,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禚建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綦荣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