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义兴与被告张先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兴,张先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1033号原告王义兴,男,1966年9月13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建瓯市。被告张先亮,男,194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地址南平市,机构代码,负责人胡玉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义兴与被告张先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义兴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遗漏当事人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后再行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义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义兴负担。审判员 吴月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