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李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李平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8-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法定代表人:李志军,总经理。被告:李平,户籍地址:湖南省常宁市。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对被告进行公告送达。本院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通知原告补交另一半诉讼费。原告在收到缴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足额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晋林人民陪审员 林洁兰人民陪审员 欧肖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磊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