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站东路街道办事处与被告早热木?依米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早热木·依米提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068号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站东路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郑小龙委托代理人:李世民被告:早热木·依米提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站东路街道办事处诉被告早热木·依米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站东路街道办事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站东路街道办事处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5元。审 判 长 杨 森人民陪审员 阿扎提古丽人民陪审员 衣 长 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 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