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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2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邓勇与海南新华安保全服务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服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勇,海南新华安保全服务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海南新华安保全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507号申请执行人邓勇。被执行人海南新华安保全服务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负责人罗娟娟,经理。被执行人海南新华安保全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太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邓勇与被执行人海南新华安保全服务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海南新华安保全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泸州市阳江区人民法院(2012)江阳民初字第3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海南新华安保全服务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海南新���安保全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 江审判员 张运坤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