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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商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克东与姜拥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东,姜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404号原告刘克东。被告姜拥军。原告刘克东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告姜拥军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姜拥军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人民陪审员  赵成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文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