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范莎莎、王松与冯延辉、南通顺畅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莎莎,王松,冯延辉,南通顺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282号原告范莎莎。原告王松。被告冯延辉。被告南通顺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南通顺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苏F×××××号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南通顺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苏F×××××号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丛延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