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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贾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王瑞英、朱佰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王瑞英,朱佰国,陈桂霞,李敬伟,魏金花,徐波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贾商初字第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被告王瑞英。被告朱佰国。被告陈桂霞。被告李敬伟。被告魏金花。被告徐波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告王瑞英、朱佰国、陈桂霞、李敬伟、魏金花、徐波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槐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管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