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湖南衡鑫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思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89号原告湖南衡鑫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光明,经理。被告刘思义,居民。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衡鑫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思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搬离所租原告门面,原告湖南衡鑫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申请撤回起诉,是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未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湖南衡鑫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思义的起诉。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湖南衡鑫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文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萍撰稿:许文韬校对:周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