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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赵威、杨拥军与杨拥军、刁丽波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威,杨拥军,刁丽波,吕建士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856号原告赵威。委托代理人李超,河南钰琢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拥军。被告刁丽波。被告吕建士。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威诉被告杨拥军、刁丽波、吕建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威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原告赵威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91元,减半收取4795.5元,由原告赵威负担。审 判 长  王香玲人民陪审员  何保险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