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杨江玉与杨江玉、许元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杨江玉,许元爱,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0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营业场所: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45号。负责人:程志宏,行长。委托代理人:余五海,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江玉。被告:许元爱。被告: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大花岭小区。法定代表人:林凤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与被告杨江玉、许元爱、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 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