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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杨小桐与钟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桐,钟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285号原告杨小桐,女,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韩松倍,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钟星,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桐与被告钟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小桐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晓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