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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新昌、陈勤姑、陈振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新昌,陈勤姑,陈振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61199612-6,住所地永定区。法定代表人苏顺金,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严万祥,男,汉族,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告陈新昌,男,汉族,住永定区。被告陈勤姑,女,汉族,住永定区。被告陈振贤,男,汉族,住永定区。原告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新昌、陈勤姑、陈振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提出对被告陈新昌、陈勤姑、陈振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提出对被告陈新昌、陈勤姑、陈振贤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游万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