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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858号原告陈某,女,196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被告盖某,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诉被告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支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