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858号原告陈某,女,196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被告盖某,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诉被告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支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