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刑执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顾金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491号罪犯顾金华,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福清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7日作出(2004)榕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金华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交13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顾金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1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11月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顾金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顾金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二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五年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分,获得二〇一二、二〇一三、二〇一四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2500元。本院认为,罪犯顾金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顾金华不积极缴交罚没款,对其减刑时应予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金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