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柴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东光县人民法院(底稿)拟稿人××××年××月××日核稿人年月日签发年月日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532号原告柴某。被告徐某甲。委托代理人王彦俊,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柴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王济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2日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一女,女孩徐素妍5岁,男孩徐某乙4岁,均在被告处。原告婚后与被告的父母共同生活,因被告的妹妹当家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矛盾不断。2014年7月8日,被告的妹妹为给其父治病向原告要钱而与原告发生争吵,因原告没有钱,被告的妹妹便打了原告,被告对此置之不理,令原告伤心至极,无奈于7月10日回到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2014年农历八月十五和2015年春节,被告都没有来叫原告,足见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的个人财产由原告带走,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一、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原、被告之间没有矛盾,只是因为原告和被告的妹妹发生矛盾,所以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二、关于孩子问题,原、被告有2个小孩,一直由被告母亲帮助抚养,如果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孩子,原告依法承担抚养费。三、婚后被告打工的钱以及其他收入由原告掌管,这部分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被告应该分得一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徐素妍和一子徐某乙。双方因原告与被告妹妹之间的矛盾而发生纠纷。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民政局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能和好。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有一子和某,有多年的夫妻感情,原告因与被告妹妹的矛盾提起离婚诉讼,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济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王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