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一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罗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544号原告罗某。被告李某甲。原告罗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全春苗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及被告李永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3月认识,于××××年××月××日到南宁市良庆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性格不和,尤其是被告婚后不检点,没有尽到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犯了强奸罪,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儿子李某乙一直与原告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由原告继续、抚养为宜。原告与被告没有感情基础,且已分居满两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服刑期间,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刑满释放后,被告每个月支付的抚养费由法院判决。原告罗某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户口簿,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属于夫妻关系;3、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婚生儿子的出生情况;4、(2013)良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李某甲辩称:一、被告不同意离婚,因为离婚会给孩子带来极大的伤害,不利于其成长。被告与原告从认识以来都在一起生活,这些年一直没有吵过架,被告也没有骂过原告,一切事情都顺着原告。同时原告也很关心很爱被告,双方有很深的感情。二、如果原告非要离婚,被告不同意儿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以及一次性支付160000元的抚养费的请求,因为被告现在在监狱服刑,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原告没有经济来源,不具备抚养儿子的能力。被告刑满释放后一定要与儿子生活在一起,由被告抚养儿子,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在被告服刑期间,儿子可以由原告携带抚养或者送回被告家给被告的父母和弟弟共同代养。如果法官判决儿子的抚养权给原告的话,被告要求探视权。被告刑满释放后,原告要告知被告儿子的去向,被告不会放弃儿子的抚养权。被告李某甲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2013)良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3月份在网上自行认识恋爱,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儿子李某乙于××××年××月××日出生,现跟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于2013年8月15日因犯强奸罪被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羁押于柳州监狱。本案中,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需要处理。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于2015年3月3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有无和好可能是判定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告与被告结婚以后,被告没有珍惜双方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在原告怀孕期间强行与他人发生关系,不但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而且触犯了刑法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被告的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请求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儿子李某乙的抚养问题,处理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原告与被告都要求抚养儿子,从双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来看,被告现被羁押,失去人身自由以及经济能力,难以抚养照顾儿子,且儿子至今尚未满两岁,仍处于哺乳期,按照法律的规定,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被告主张在其服刑期间儿子由其父亲及弟弟抚养,本院认为,子女在亲生父母身边生活将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原告具有创造经济条件的能力,且愿意抚养儿子,相信其作为母亲会悉心照顾儿子,愿意为儿子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因此,婚生儿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为宜。关于抚养费的问题,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被告现被羁押,没有经济能力,服刑期较长,且原告也愿意承担被告在服刑期间儿子的抚养费,故儿子的抚养费暂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刑满释放后依然要承担儿子的抚养费。关于探望的问题,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被告享有探望儿子的权利,原告应当尽到协助义务。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李某乙由原告罗某抚养,在被告李某甲服刑期间,抚养费由原告罗某自行负担;被告李某甲刑满释放后,从释放之当月起,被告李某甲于每月25日前支付儿子李文彬的抚养费400元直至其能够独立生活为止;三、被告李某甲有探望儿子李某乙的权利,原告罗某有协助被告李某甲探望的义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 文大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