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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孟某甲、孟某乙为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孟某甲,孟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010号原告刘某某,女,192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孟某甲,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刘某某。被告孟某乙,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孟某甲、孟某乙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放弃起诉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孟某甲、孟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魏进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福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