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孟某甲、孟某乙为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孟某甲,孟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010号原告刘某某,女,192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孟某甲,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刘某某。被告孟某乙,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孟某甲、孟某乙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放弃起诉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孟某甲、孟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魏进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福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