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孙甲俊、薛小花与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民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甲俊,薛小花,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民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740号原告孙甲俊,男,汉族,初中文化。原告薛小花,女,汉族,初中文化。被告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民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孙龙,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孙甲俊、薛小花诉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民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甲俊、薛小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甲俊、薛小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孙甲俊、薛小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