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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执民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仙龙、雷美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仙龙,雷美虹,蓝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遂昌县。法定代表人洪日强,系理事长。被执行人张仙龙。被执行人雷美虹(系被执行人张仙龙之妻)。被执行人蓝剑飞。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仙龙、雷美虹、蓝剑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丽遂商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仙龙、雷美虹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蓝剑飞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均未发现有相关信息反馈,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2015)丽遂执民字第1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1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华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应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