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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3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井云与苏万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井云,苏万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779号原告刘井云,男,58岁,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志军,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万轩,男,48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井云诉被告苏万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井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