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3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井云与苏万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井云,苏万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779号原告刘井云,男,58岁,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志军,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万轩,男,48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井云诉被告苏万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井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