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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赵华与魏修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华,魏修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31号原告:赵华,女,1970年6月生,汉族,居民。被告:魏修玉,男,1972年6月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华与被告魏修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华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赵华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赵华负担。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