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终字第0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曹元顺与盐城市东南汽车修理厂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盐城市东南汽车修理厂,曹元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1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东南汽车修理厂,住所地盐城市大庆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束必付,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钰,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元顺,瓦工。上诉人盐城市东南汽车修理厂因与曹元顺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民初字第1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盐城市东南汽车修理厂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盐城市东南汽车修理厂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盐城市东南汽车修理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盐城市东南汽车修理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东代理审判员 曹 荣代理审判员 秦广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