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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方国帅与李兰华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国帅,李兰华,何金桃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0571号原告:方国帅,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养殖户,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吴建国,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兰华,女,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刘佩良,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何金桃,女,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国帅诉被告李兰华、第三人何金桃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方国帅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兰华、何金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国帅撤回对被告李兰华、第三人何金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方国帅负担。审判员  彭旺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菊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