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张XX诉黑龙江运建集团、黑龙江运建集团物业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运建供热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劲松,黑龙江运建集团,黑龙江运建集团物业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运建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251号原告张劲松,住齐齐哈尔市。被告黑龙江运建集团,住所地建华区双合路3号。法定代表人梁文第,该集团董事长。被告黑龙江运建集团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华区运建小区23号楼。法定代表人汤现国,该公司经理。被告齐齐哈尔运建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华区运建小区23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劲松与被告黑龙江运建集团、黑龙江运建集团物业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运建供热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劲松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劲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劲松负担。审判员 郑玉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