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清(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林海斌与台州市百发粮油食品厂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斌,台州市百发粮油食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清(算)字第1号申请人:林海斌。委托代理人:蒋志虎,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建民,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台州市百发粮油食品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横塘村(机场路宝石工业园区西侧)。代表人:王清平。申请人林海斌于2015年1月9日以被��请人台州市百发粮油食品厂(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百发粮油厂)于2010年12月31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该厂已出现解散事由,依法应组织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百发粮油厂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了被申请人百发粮油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清算申请后,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通知,要求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财务账册,说明企业的资产状况,并告知逾期不提交的法律后果,但被申请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相关资料及企业资产状况说明。据此,本院认为,因被申请人及其合伙人不能向本院提交财务账册等重要文件,故无法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应当依法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被申请人台州市百发粮油食品厂(普通合伙)的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胡红芳审 判 员 张灵敏人民陪审员 杨春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