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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姚猛与佛山市南海永锢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猛,佛山市南海永锢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146号原告:姚猛,男,汉族,1973年6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林桐生,广东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永锢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太平石步一七星岗工业开发区厂房。法定代表人:黄振。委托代理人:江艳秋,广东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华君,住浙江省海盐县,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受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猛撤回起诉。本案因当事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育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