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广海与孟宪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海,孟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李广海,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孟宪波,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广海与被执行人孟宪波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不便处分,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二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李++伟审++判++员++++于++杨审++判++员++++刘世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司宪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