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江执民字第16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杭州普利斯流体设备有限公司、陈碧恋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杭州普利斯流体设备有限公司,陈碧恋,洪诗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江执民字第1658-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负责人郦琼。被执行人杭州普利斯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碧恋。被执行人陈碧恋。被执行人洪诗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杭州普利斯流体设备有限公司、陈碧恋、洪诗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普利斯流体设备有限公司、陈碧恋、洪诗庆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执行款人民币2906275.32元、执行费人民币31463元,合计人民币2937738.32元,但被执行人杭州普利斯流体设备有限公司、陈碧恋、洪诗庆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碧恋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下城区都市枫林公寓14幢3单元302室的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叶志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艳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