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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长执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刘玉堂与于俊伟、赵香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堂,于俊伟,赵香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5)长执字第124-2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堂,成年人。被执行人于俊伟。被执行人赵香粉。本院在执行刘玉堂申请执行于俊伟、赵香粉经济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垣县人民法院(95)长经二初字第1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国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关注公众号“”